【從信仰觀點看助孕醫學 】


文/ 潘卉郁(長庚大學中醫四年級)

前言:

今年七月初參加了ICMDA(International Christian Medical Dental Association 世界基督徒醫師牙醫師協會)今年在台灣舉辦的四年一度世界大會,大會當中有許多機會針對醫學倫理議題,更加深入地探討認識。在幾天的大會下來,確實放寬了眼界,也增長了見識,然而很遺憾的,本次大會並沒有太多討論到關於生殖醫學方面的議題。從大會回來之後,讀了鄂爾Robert D. Orr等著的Life and death decisions: help in making tough choices about bioethical issues (中譯:認識生命倫理學)一書,談及各樣的生命倫理議題,這本書的內容鞭辟入裡,論述深入而精到,筆者感到非常激賞,於是將一些讀書心得寫下和大家分享。

基督徒與助孕醫學

從創世紀的遠古時代開始,不孕症已是歷經千年之久而不衰的家庭問題。從舊約的撒拉1、利百加2、哈拿3、瑪挪亞的妻子4,到新約的以利沙伯5,這五個妻子,五個家庭都曾經面臨過無法生育孩子的沮喪跟挫折,從聖經的記載我們不難發現不孕症帶給夫妻(尤其是妻子)的巨大壓力與痛苦,舊約創世記中記載了「拉結見自己不給雅各生子,就嫉妒他姊姊,對雅各說:你給我孩子,不然我就死了。6」撒母耳的母親哈拿也曾經因為不孕大受刺激,哭泣不吃飯。3不論東西方,不孕的問題深深困擾的許多夫妻,甚至造成感情不睦,失和離婚;保守重視傳宗接代的東方家庭中,女性的地位常因不孕而一落千丈,夫妻雙方在親友的關懷,極度渴望擁有自己小孩的情況下,所承受的壓力,在調查中顯示僅區居於親人死亡之下,成為第二名造成巨大壓力的原因。由於現代生殖科技的進步,許多不孕的夫妻已有更多的機會生育自己的孩子,然而種種科技的治療與嘗試過程中,在在出現許多令人省思之處,更可能出現許多危害生命尊嚴與生命神聖的行為。
  
台灣每六、七對夫妻中,就有一對面臨不孕的困擾7。近年來更有以「代理孕母」為題的連續劇引起廣大的社會群眾迴響,顯示不孕的問題已經越來越普遍,存在於許多民眾的家庭生活之中。在醫學界不斷精研如何發展更高深的生殖科技,嘗試幫助不孕的夫妻,並可獲得豐厚利潤的同時,可以察覺的現象是,討論如何著手進行(How to do?)比討論應不應該進行(Should we do?)似乎來得更為重要。這樣的時代潮流之下,對於最新的生殖科技,法律時常來不及規範,許多時候,生殖科技的適當性,必須由執業的醫療人員自行判定。
  
目前有六種生殖科技被使用在不孕症上。我們可以逐步思考,並且從聖經觀點來審查這些技術的適當性。

1. 配偶精子人工受孕(AIH, Artificial Insemination-Homologous)
自配偶取得精子,並可由醫療人員做精子篩選,如決定胎兒的性別等。

2. 配子輸卵管內轉移(GIFT, Gamete Intra-Fallopian Transfer)
仍自配偶取得精子,將精子與卵子一起放入母親的輸卵管內。

3. 捐助精子人工受孕(AID,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)
自第三者取得精子,將精卵放入輸卵管內。若懷孕成功,胎兒的父親與母親將無婚姻關係。此種技術無法完全確定精子供應者是否感染愛滋病。

4. 試管內受精術(IVF, In-Vitro Fertilization)
讓精卵直接在試管內接觸,可使用第三者捐助的精子,甚至是第四者捐助的卵子。

5. 替代胚胎轉移(SET, Surrogate Embryo Transfer)
需「代理妊娠母親」讓受精卵在體內發育五天後,將胚胎由子宮內沖洗出來,移植入母親的子宮中。如果沖洗不出,代理妊娠母親必須墮胎或懷孕足月生產。

6. 代理母親(SM, Surrogate Motherhood)
可使用第三者的精子,第四者的卵子,甚至是第五人(即代理孕母)的子宮。最多可牽涉至四個家庭。倘使之後這對夫妻離異,牽涉層面更廣。

在這麼多種生殖技術的輔助之下,成功懷孕生產的機率大大增加,然而有幾個方面十分值得我們思考。

1. 胎兒血統及倫理問題

上述生殖科技除了前兩項之外,皆可能涉及第三者以上的參與。生下來的孩子可能有一位曾懷著他十個月的母親,另一位遺傳自她1/2血統的母親,以及一位真正養育他長大成人,也是一開始渴望獲得孩子的母親;還有一位遺傳他1/2血統的父親和真正養育他的父親。倘若其中有人要爭取這個孩子的撫養權,勢必成為令法官十分頭痛的問題。血統的認定亦出現困難,原渴望得到孩子的父母親可能成為孩子的「養父母」,而代理孕母提供懷胎十月時胎兒一切的營養及各方面供給,甚至胎教等等,對影響胎兒深遠,也可能在懷孕過程當中產生了難以割捨的親子之情,更別提提供精卵的「父母」是否有權將自己的姓名加註在孩子的身分證明上了。並且,許多希望得到孩子的父母親常會尋求親人的協助,如請求自己的兄弟姊妹捐助精卵,甚至成為代理孕母。如此一來,這個孩子長大要叫誰「阿姨」,叫誰「叔叔」,恐怕都是難以決定的問題,而孩子對於親屬關係的認定,亦可能出現相當的困惑及疑慮,甚至對本身心理造成壓力及傷害。

2. 冷凍胚胎處理問題

許多技術可能造成受精卵或胚胎未全數使用完畢的情況,如此通常是將其冷凍,或直接當「廢棄物」「處理」掉。然而這些受精卵是否能算是一個生命?殺死這些受精卵或任胚胎「自然死亡」是否形同變相的墮胎或殺人?一個人的生命與生存權利是否由受精的那一刻便開始?
  
聖經上說:「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;我在母腹中,你已覆庇我。我要稱謝你,因我受造,奇妙可畏;你的作為奇妙,這是我心深知道的。我在暗中受造,在地的深處被聯絡;那時,我的形體並不向你隱藏。我未成形的體質,你的眼早已看見了;你所定的日子,我尚未度一日(或譯:我被造的肢體尚未有其一),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。 詩139:13-16」
  
「我未將你造在腹中,我已曉得你;你未出母胎,我已分別你為聖;我已派你作列國的先知。 耶1:5」

我們可以看見神在一個胎兒尚未出生之前,就已經認得他,視他有形有質,且對他有計畫,有憐憫與恩典,有如已出生的人一般。

施洗約翰尚在母親腹中的時候,聽見懷著主耶穌的馬利亞向母親以利沙伯問安,就欣喜的不住跳動。從經文看來,約翰距離出生至少還有三個月9,但已經有自己的感情和反應,而當時耶穌基督的形體更為幼小,便已經讓約翰如此地喜樂,如此是否能顯示出尚未出生的嬰兒仍舊擁有一個人的身、心、靈,特質與尊嚴呢?或許,以嚴謹的解經態度而言,尚在母腹中的施洗約翰喜樂跳動仍有其他解釋及原因,但從以上幾段經文來看,並且從希伯來文的舊約聖經及希臘文的新約聖經中,對「胎兒、小孩」甚至「成人、王子」均使用同樣的單字表達10,實在可以歸納出,神對於這些小小孩亦十分重視、疼愛的結論。

身為基督徒醫療從業人員,我們面對這些用剩的受精卵該如何處理,是個十分棘手的問題。

3. 生育行為與性行為的區野

天主教的立場是,科技不應分割生育行為與性行為。8生育行為包括性交、父親的精子進入母親輸卵管與卵子結合,受精卵自輸卵管緩慢移動至子宮,之後著床發育,一直到胎兒成熟產出的過程。使用夫妻二人之外第三者的精、卵子,是否等同與之性交、通姦?天主教的立場認為二者是相同的,即採用生殖技術即使不透過性交,直接地使精卵結合,仍舊是犯了姦淫罪。保守派人士的立場通常類似,無法接受將陌生人或第三者的精子放入體內讓自己懷孕,或身為一位丈夫卻讓妻子以外的女人的卵子受精(無論之後受精卵是否植回妻子體內)。
  
創世記38章6-10節記載過,俄南尊照父命與哥哥的未亡人同房,因為知道懷孕所生的孩子不屬於自己,便遺精在地,不為哥哥留後。這樣的舉動在神眼中看為惡,神便使他死亡。按照當時以色列人的風俗,當親兄弟死亡時,若沒有留後,其餘的弟兄便有義務與未亡人同房,使她懷孕生子,以免逝者後代斷絕。他死亡的原因,有學者認為是不為哥哥留後,而不是「遺精在地」,也不是與哥哥的未亡人同房。8如果採用這種解釋,所得結論便認為在此種特殊的情況下,也唯有在此特殊情況下,與妻子以外的人同房的舉動並不算姦淫。然而這種說法仍存在有某些爭議。

生育行為究竟能不能與性行為分割?科技已經擁有的能力,常常給予不孕的夫妻更多的選擇權。利用生殖科技所孕育出的孩子算不算是父母親「愛的結晶」?當然可以確定的是父母親都十分愛這個孩子,只是孩子的孕育過程之中,加入比一般胎兒更多的儀器、科技、甚至第三、四、五者的參與,將使孩子的「身世背景」失去了最初的單純明朗。
  
4. 胚胎遭出售風險

受精卵若未使用完,亦可能遭到販售,或成為基因工程,甚至是複製科技、複製人的研究材料。罹患不孕症的夫妻,亦可能透過非法管道以高額代價取得這些已經受精成功的胚胎。

5. 生殖技術提供的公平性

由於現今生殖技術所需的費用相當昂貴,動輒數百甚至上千萬的花費,似乎揭露了助孕醫學變質成「富人醫學」的弊病。一般收入的不孕家庭難以負擔如此龐大的開銷,因此沒有相對的權力及能力擁有孩子。

由於生殖技術可能採用其他人的精卵,無可避面的也要面對來自他人的血統遺傳問題。不一定是遺傳疾病,只是可能產下嬰兒的情況不如先前所預期;此時父母親會不會仍舊「視如己出」,就十分難下定論。先前國內傳出女學生以高價出賣自己的卵子的情況,有婦女表示,買來的卵子,,生下來的孩子相貌、智商都不如預期,十分失望。這對孩子而言是否也是一種傷害?在生殖科技的駕馭之下,生命似乎可以操縱在父母親與醫師手裡,將多餘的胚胎丟棄,或是自他人身上取得不足的精卵,付出高昂的代價,都是為了得到「自己的」孩子,這樣的心態,是否完全正確呢?對於基督徒的夫婦,在合神心意的前提之下,我們能否還有其他建議?

  身為基督徒醫學生,或是基督徒醫療從業人員,面對生殖醫學的進步,究竟什麼樣的態度和作法才符合聖經的原則?筆者以下提出一些意見以供參考。

1. 聖經對「後裔」的看法

早在四千年前,亞伯蘭年老而無子,當神要祝福他時,他說:「主耶和華阿,我既無子,你還賜我什麼呢﹖並且要承受我家業的是大馬色人以利以謝。……你沒有給我兒子;那生在我家中的人就是我的後嗣。 創15:2-3」但神對他說,「這人必不成為你的後嗣;你本身所生的纔成為你的後嗣。」
  
神說,亞伯蘭「本身所生的」才成為他的後裔,甚至當時連撒萊「借腹生子」來的孩子以實瑪利(有一半亞伯蘭的血統)也不是家業的繼承人。創世記21章12節,神對亞伯拉罕說:「你不必為這童子和你的使女(即以實瑪利與他的母親)憂愁。…..因為從以撒生的,纔要稱為你的後裔。」只有亞伯拉罕和撒拉這對夫妻親自生下的以撒,才是神所喜悅的亞伯拉罕的繼承人。
  
在此特別提出一個概念:「神所喜悅的」,和神所「允許」的行為並不完全一樣,在聖經記載中,兩者所蒙受的祝福也大不相同;上文曾提及,早期以色列人借用親兄弟的精子懷孕生子的作法,然而這種作法只有在親兄弟已死亡的情況下被「接受」,而不是被鼓勵,若現代的夫妻罹患不孕症時是否也能夠採取類似作法,來獲得「合神心意的後嗣」依舊有許多可議之處。或許採取一些較有爭議的助孕技術的確能懷孕生子,但這樣的過程是否合神心意?一對夫妻付出龐大的經費支出,歷經種種的助孕手術,過程的不適,甚至是期待落空的挫折感與身心煎熬,特別是針對基督徒夫妻,我們有義務提醒他們,回頭尋求神,這是否真的是神要賜給他們孩子的方式,神是否要在他們生命中賜下其他的祝福,勝過擁有子女。
  
2. 神能使人懷孕生子

撒拉、利百加、拉結、哈拿、瑪挪亞的妻子、以利沙伯,原本都是不孕的,但神眷顧她們,便使她們懷孕生子,不藉助其他外力。甚至她們的孩子早已在神重要的計畫當中,成為許許多多的屬靈偉人。未出生的孩子,他的一生早已在神手中,倘使這是神創世之先就已命定的計畫中的一部分,神豈有使他不出生之理?神說:「天怎樣高過地,照樣,我的道路高過你們的道路;我的意念高過你們的意念。 賽55:9」 「應當一無罣慮,只要凡事藉著禱告、祈求,和感謝,將你們所要的告訴神。 神所賜、出人意外的平安必在基督耶穌裡保守你們的心懷意念。腓 4:6-7」也許結果並不盡如人意,信心卻能幫助我們更深、更真實的經歷神。

3. 生命的神聖性

不論天主教、猶太教或基督教都同意,人是按著神的形象造的。11生命的神聖性,使我們必須尊重生命,維護生命,使生命呈現最美好的狀態。生殖技術執行之後,剩餘的受精卵及胚胎若沒有其他用途,在提供者亦無特別要求的情況下,可能被當作廢棄物處理。而父母親與醫師著手促使母親懷孕的過程當中,所做的一連串人為干預與胚胎選擇、淘汰等等,是否取代了神的角色呢?這樣對只具有「被選擇權」胎兒是否不盡公平?而胎兒順利產出之後,尚必須面對許多血統認定及親屬倫常的問題,家長若無適當的解釋和教育,恐怕對孩子的自我形象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。

在鄂爾博士的著作當中,對上述的最後兩種生殖技術,即替代胚胎轉移(SET, Surrogate Embryo Transfer),需「代理妊娠母親」,與代理母親(SM, Surrogate Motherhood),都採取勸阻、勸止的態度,因為這兩種技術可能牽涉的層面太廣,造成複雜糾紛的機會也較大。至於筆者則採取更保守的態度,對於涉及使用他人精子、卵子甚至是子宮的技術都不鼓勵,因為如上述,這些技術有許多血統倫常上的疑慮,可能帶給父母親和孩子巨大的壓力和隱憂,秉持著神所說「你本身所生的纔成為你的後嗣。」以及「耶和華所賜的福使人富足,並不加上憂慮。 箴10:22」筆者並不鼓勵採用他人精卵的助孕行為。在懷孕生殖過程中,加入過多的人工干預,造成的隱憂與痛苦,恐怕並不在神要給我們的祝福之中;若真是出於神,祂所賜的必不向世人所賜的,並不加上憂慮。希望自己的生命有所延續,不一定是苛求,然而這樣的希冀背後,常常導因於人對「永恆」的嚮往與渴慕,在不孕的夫妻汲汲營營追求擁有自己的孩子的同時,基督徒醫師或許比一般人有更多的機會和他們談及信仰。
  
科技的進步,速度之快,常在人努力尋找出方向之前,就推著人向前跑。中國古代常說,國子監(類似現在的大學)猶如無官御使臺,提供當政者清新的諫言。雖無官位官名,卻不受名利牽絆,秉持良心談論國事,提醒執政者所當為及所當不為。身為基督徒醫學生,我們常常在思考,究竟如何在自己的位置上為主發光;助孕醫學的相關探討,不只是婦產科醫師的專利,台灣目前的一般教會中,鮮少有關於這方面的教導,教會牧者若無專業知識的輔助,提供明確的建言亦是十分困難;然而數據統計上,超過十分之一的夫妻面臨不孕困擾,顯示在教會中,不孕症其實相當普遍地影響著信徒的家庭生活。如何提供不孕的夫妻符合聖經原則的教導,是科技進步之下,教會界所面臨的新興課題。基督徒醫師及醫學生由於專業涵養及醫學教育,對於生殖醫學比一般社會大眾熟悉的多,分析這些助孕技術的應用原理與操作過程,結合信仰,悉心找出相關的聖經教導,提供建議,都是在能力可及的範圍內。明確而結合專業與信仰的建言,能幫助許多渴望求子,卻又不希望違背聖經原則的許多基督徒夫婦,在求助於現代醫學的過程中,排除心中的疑慮,感到更平安、踏實。
  
醫學生在就學期間、畢業之前,一般不常有機會直接接觸其實在現實生活當中常見的醫療倫理議題。而執業之後,因為忙碌,亦可能沒有餘力針對許多似乎是「理所當然」的醫療行為多加思考。然而國內現行的醫療體系已逐漸地商業化,醫師由幫助病人對抗疾病折磨的「戰友」角色,變成提供求醫者所需商品的「商人」角色,消費者以錢易物,以錢易藥,以錢易治療,醫病關係開始降格成交易行為,乃至於提出醫療行為必須由「公平交易法」規範。許多不合神心意的現象,也在基督徒醫療人員沒有足夠的思考反省之下,持續出現。這樣的大環境中,倘若醫學生能提早認識,多加思考,在就業之後,必然能減少許多不必要的心理壓力、衝擊、挫折感,甚至是得罪神的行為。同時,如舊約以斯帖記4章14節中曾提到:「焉知你得了王后的位分不是為現今的機會麼﹖」,神安排我們在這樣的醫療環境中,究竟祂的美意是什麼呢?成為醫學生,在神的安排當中並非偶然,而我們得了現今的位分又是為了什麼?
  
科技無法獨立於社會人文之外;醫學的研究對象是人,就根本而言也不能將疾病自個體中獨立出來。在為病人解決身體病痛的同時,疾病背後的原因,也許不只限於社會、心理層面,也可能在靈性層面當中。主耶穌在世上的日子,不只醫治人的肉身,同時也看重人心理、靈性的需要,是真正的全人關懷。基督徒的原意是「小基督」,表達出初代教會中的基督徒散發出基督的馨香之氣,使旁人見到他們便猶如見到主耶穌基督。而基督徒學生亦可以是另一群願意為主發光的「小基督」,為主禱文中「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,如同行在天上」13的美好國度共同奮鬥。聖經中那位美好的醫師典型,兼顧了人身、心、靈整體的需要,一位基督徒醫學生要跟隨主耶穌的腳蹤,效法主耶穌的榜樣,也就必須格外裝備,使自己的靈命有所突破、成長,以便在面對病人時,能提供再進步的醫學無法也提供的「靈性」醫療,將福音帶給有需要的人,成為一位真正醫人醫心,也關心病人靈裡需要的「全人醫生」。

 


附錄:行政院禁止代理孕母,通過人工生殖法12

行政院審議通過的人工生殖法草案,雖然草案中放寬了多項規定,但是代理孕母卻尚未開放,衛生署強調,以代理孕母方式實施人工生殖,涉及複雜之權利義務關係,且尚無法為現行社會倫常及法制觀念所接受,因此仍禁止代理孕母。

草案第17條明定,實施人工生殖,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:
一、使用供實驗研究用之生殖細胞或胚胎。
二、以代理孕母方式實施。
三、以無性生殖方式實施。
四、選擇性別。
五、精卵互贈。
六、使用培育超過14日之胚胎。
七、使用混合精子。
八、使用自境外輸入之冷凍精子。

其中對人工生殖法也有重重關卡,草案第11條規定,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,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:

一、夫未滿60歲,妻未滿50歲。
二、經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,適合接受人工生殖。
三、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且無法治癒,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
  遺慱性疾病,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。
四、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,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、卵子或
  僅須接受其一。
五、妻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。
六、夫妻均無由自己生殖細胞孕育之子女。

衛生署強調,生殖細胞與物品不能等同看待,因此人工生殖法草案也訂定相關罰則。第31條規定,意圖營利,從事生殖細胞、胚胎之買賣媒介人工生殖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
參考文獻

1. 聖經,舊約,創世記,15-21章
2. 聖經,舊約,創世記,25章
3. 聖經,舊約,撒母耳記上,1章
4. 聖經,舊約,士師記,13章
5. 聖經,新約,路加福音,1章
6. 聖經,舊約,創世記,30章1節
7. http://www.webhospital.org.tw/health.html?n1=1020994718&n2=1020994759
8. <<認識生命倫理學>>,鄂爾,章福卿譯,校園書房,29-41頁
9. <<認識生命倫理學>>,鄂爾等著,章福卿譯,校園書房,57頁
10. <<天使的眼睛>>,黃勝雄等著,門諾醫院,45頁
11. 聖經,舊約,創世記,1章26-28節
12. KingNet國家網路醫院編輯部http://www.webhospital.org.tw/health.html?n1=979788026&n2=979788048
13. 主禱文,聖經,新約,馬太福音,6章10節